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2010年2月22日,年过八旬的老汉黄某到田里干农活,因韦某1将石头放在田里而发生争吵,此时韦某1的父亲韦某2也同儿子一起职责黄某。黄某便用脚绊住韦某2的脚,将韦某2双手推到,致使韦某2头部受伤,受损程度为轻伤。
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后黄某与韦某2达成协议,赔偿韦某23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老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老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刑事责任方面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