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刑事拘留律师
1390573509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公证事项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该债权文书应具备什么

2018年6月6日  嘉兴刑事拘留律师   http://www.jxxsjlls.com/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文章来源: 嘉兴刑事拘留律师

律师:王建华 [嘉兴]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73509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jlls.com/art/view.asp?id=916673098180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嘉兴刑事拘留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390573509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