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不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材料
2018年6月6日 嘉兴刑事拘留律师 http://www.jxxsjlls.com/
关于XX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涉嫌犯罪不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立案的异议材料
:
龙X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X于2011年3月27日晚19时许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经侦大队带走进行初查,本律师认为其所涉嫌的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首先根据2005年3月试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在立案的环节程序之中已经引用了初查制度。其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立案。”
初查包括对线索的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线索的书面审查
线索的书面审查可以分为对线索内容的审查和对线索形式的审查。
1、对线索内容的审查
初查是侦查的前者,但初查绝不能等同于侦查,由于没有立案,只能将用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相应将其成为初查对象不同于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审查案件线索时,要审查其主体,审查其特定的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看其是否具备对特定的实施犯罪条件。
还要审查线索中所反映被查对象相关情节,如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等。
除此,还应审查线索来源渠道看所举报或移交的部门或个人,从实名还是匿名,从反映内容的可信程度,从举报人与被查对象的内在联系等方面,来审查线索的查证价值。
2、对线索形式的审查。
尤其是对群众举报,非常有必要进行形式审查。首先从是否署名上审查,署名举报,查其是否真名实姓,一般来说,真名实姓,可以找到本人进一步核实的,可信度较高,应找到举报人,详尽了解情况,其次需审查其笔迹和书写材料,对笔迹和书材料主要从书写水平、书体、字形、草字、笔画、笔迹熟练程序、语文水平是否打印等方面来判断是否伪装,报复等情节。最后还要查其投案的方式、时间、地点、是挂号信还是平信,书写后距离投寄的时间,有助于分析举报的心态动机及可信与否。
(二)线索的调查核实。
经过书面审查后,对可能成案的线索,应着手进行调查核实。由于初查是在立案前开展的调查取证,所以要注意与侦查作好衔接,并且为侦查创造条件,铺平道路,对线索的调查核实是书面审查的深入,也是初查的重中之重,关系到能够及时立案及至破案的关键性环节,为保证初查的成功,要切实围绕以下原则而展开初查。
1、初查应该从反映和提供的线索事件出发。
线索是初查的出发点。初查就是要对线索进行核实。经进书面审查,认为线索提供的情况可能属实,只是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集中精力,围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反之,如果脱离了线索进行取证,调查工作就会盲无目的,背离初查的初衷,如线索反映是偷税行为,就不能去查其职务侵占等其他行为,在初查阶段要明确一点,那就是不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查实被查对象行为就达目的,适时转入立案,待机再展开全面侦查。
2、初查要快速反应,速战速决。
初查必须强调时间观念,要闻风而动,雷厉风行,连续作战,出奇制胜。要趁被查对象还没有发觉公安机关已采取行动,就争取主动,获取相关证据。如果动作迅缓,拖延时间过长,被查对象就会发觉其罪行可能暴露,就会搞反侦查,毁证、串证、逃匿等不法行为,给进一步查证和立案后的侦查工作造成被动。
3、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要打草惊蛇。
初查阶段,实际还属调查手段,法律赋予权限有限,对被查对象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工作一旦暴露,让被查对象发觉,必然会导致其反侦查。所以,在初查阶段,一定要尽力做好保密工作,要隐蔽身份,隐蔽意图、隐蔽手段,必要时予以声东击西,或乔装打扮,或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
4、初查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
初查的任务在于核实线索、证实犯罪发生。所以,要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要选准突破口,争取速战速决。这就要求初查工作要有通盘考虑,要有计划,有步骤,要选择最佳途径、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关键人物做突破口。
5、初查要及时收集证据。
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立案前的初查;二是立案后的侦查。初查阶段的重要任务是收集证据,证实被查对象是否实施犯罪,更准确地说要证实其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了渠道标准,是否有立案侦查的必要。初查终结的标志就是能否立案。而立案后的侦查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相比较而言,虽然两个阶段的要求不同,但工作内容都是一样的,即调查取证。既然如此,在初查阶段就要不失时机地获取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了、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该保全的保全,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绝不因为调查工作草率马虎而使证据灭失,要按诉讼证据规格和要求认真制作各种笔录及文书,以避免立案后的重复劳动。
6、把握立案时机,适时转入侦查。
其次,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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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57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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